11月28日消息,《電商報》獲悉,日前,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下發了《關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轉型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整治辦函〔2019〕83號,以下簡稱"83號文")。
根據83號文,網貸機構轉型前,應對存量業務進行清理分類。此外,網貸機構轉型為小貸公司有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存量業務規模在50億元以上且借款期限大部分在1年以上的網貸機構,轉型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同時,給予新設小貸公司一定的政策支持。值得一提的是,已退出的網貸機構不得申請轉型為小貸公司。
《電商報》還注意到,監管部門對於網貸機構轉型為助貸機構的要求較為嚴厲。首先,網貸機構的金融科技實力要強,符合線上經營要求。對於擬轉型為全國經營的小貸公司的網貸機構,應具有較好的互聯網背景和網絡技術資源基礎,具備全流程線上完成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條件,且能與監管系統對接,滿足非現場監管要求。
在註冊資本及出資期限上,83號文要求擬轉型網貸機構設立的單一省級區域經營的小貸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轉型為全國經營的小貸公司則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首期實繳貨幣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且為股東自有資金,其餘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繳足。
同時,為提高風險處置和化解能力,小貸公司的首期實繳貨幣資本還應同時滿足不低於轉型時網貸機構借貸餘額的1/10的要求。
附83號文原文: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整治辦函〔2019〕83號
關於印發《關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轉型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
為推動化解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風險,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為網貸機構轉型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製度依據,在前期部分地區制定有關方案的基礎上,充分徵求、吸收了各地意見,起草完成了《關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轉型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轉型指導意見》)。
《轉型指導意見》經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和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審簽,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主要領導同志同意,現正式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可在《轉型指導意見》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設定更為嚴格的標準。各地實施進展情況要及時上報兩個專項整治辦公室。
《關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轉型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為推動化解重點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風險,維護社會穩定,現就部分具備條件的網貸機構轉型為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試點工作,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
深入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決策部署,积極穩妥地推進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引導部分符合條件的網貸機構轉型為小貸公司,主動處置和化解網貸機構存量業務風險,最大限度減少出借人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普惠金融規範有序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機構自願和政府引導的原則。網貸機構申請轉型為小貸公司並具備相應條件的,當地政府結合合規檢查情況,可引導其通過轉型化解存量業務風險.
二是堅持市場化和法制化的處置原則。網貸機構在轉型過程中,要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妥善處理股東、出借人、借款人的利益關係,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三是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在落實網貸機構存量業務風險化解責任、確保不將風險推移到未來的同時,設定轉型過渡期,給予新設小貸公司一定的政策支持。
二、擬轉型網貸機構的基本條件
(一)合規條件
網貸機構存量業務無嚴重違法違規情況。結合合規檢查情況,網貸機構存量業務及財務管理較為規範,最近1年保持全量業務銀行存管上線狀態,最近2年網貸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主要高級管理人員在市場監管、稅務、公安、法院等部門無嚴重違規處罰和違法犯罪記錄,不存在查實的重大違法違規投訴記錄,不存在違法違規開展各類金融業務的情況,积極配合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已退出的網貸機構不得申請轉型為小貸公司。
(二)有符合條件的股東和管理團隊
網貸機構股東實力較強,原有股東不具備消化存量業務風險能力的,必須引進新的有實力的股東,並作出消化存量業務風險的承諾。小貨公司管理團隊應符合《公司法》及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
(三)轉型方案具有可行性
網貸機構提出的轉型方案要充分考慮出借人的利益,事先與出借人充分溝通,獲得大多數出借人的支持配合;要得到有權機構(如出借人大會,股東會等)的有效同意,並且有能力、有相關機制確保方案有效執行。網貸機構要公布線上線下聯繫方式,暢通與出借人的溝通渠道。
(四)金融科技實力強,符合線上經營要求
對於擬轉型為全國經營的小貸公司的網貸機構,還應具有較好的互聯網背景和網絡技術資源基礎,具備全流程線上完成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條件,且能與監管系統對接,滿足非現場監管要求。
三、轉型的工作步驟
(一)根據機構申請進行事前會商
符合條件的網貸機構可以按照經營範圍選擇申請轉型為單一省級區域經營或全國經營的小貸公司。單一省級區域經營的小貸公司是指在不超過公司住所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省級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線上或線下開展小額貸款業務的小貸公司。全國經營的小貸公司是指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貸公司。
符合條件的網貸機構向所在地縣(市、區)網絡借貸風險應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風險應對辦)提出轉型申請,縣(市、區)風險應對辦提請省、市風險應對辦會商,根據本指導意見的規定進行審核,初步確定轉型名單並出具轉型意見。申請轉型為單一省級區域經營的小貸公司的,由各地具體組織實施轉型試點工作;申請轉型為全國經營的小貸公司的,報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網貸整治辦")和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互金整治辦")徵求合規性評估意見后,由各地具體組織實施轉型試點工作。機構所在地為計劃單列市的,計劃單列市風險應對辦可以按照相關要求具體組織實施轉型試點工作。
各地可以在本指導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更高的標準,並結合合規檢查、系統排查等情況認為基本符合轉型條件的,指導機構開展相關準備工作。
(二)機構轉型做好準備工作
1.對存量業務進行清理分類。網貸機構要認真梳理存量業務,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分類編製表格,包括:出借人數、類型、出借金額、出借期限、待收金額、轉型后的還款保障等;借款人數、類型、借款金額、借效期限、年化利率、還款方式、還款保障措施、不良風險評估結果等;機構自身資產明細、資產質量及風險狀況等。同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機構清理情況及符合本指導意見相關條件的情況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2.制定轉型實施方案。網貸機構應就後續小貸公司的組織形式、主要發起人、其他出資人、註冊資本金、出資期限、出資形式、存量業務分類處置方式、存量業務風險化解方案、轉型后的新業務實施方案等,制定具體的轉型實施方案。
3.轉型期限。網貸機構轉型為小貸公司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存量業務規模在50億元以上且借款期限大部分在1年以上的網貸機構,轉型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自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出具臨時牌照批複文件之日起算,網貸機構應在轉型期限內完成存量網貸業務清零並按規定完成相關整改,擬轉型為全國經營的小貸公司的網貸機構還應具備符合條件的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互聯網平台,臨時牌照方可更換為正式牌照。
4.確定股東及出資金額。一是網貸機構原有股東增資;二是积極引進有經濟實力的新股東,網貸機構原股東僅包括自然人股東的,要求引進有實力的法人企業作為控股股東;三是鼓勵經營團隊、業務骨幹入股。
5.註冊資本及出資期限。擬轉型網貸機構設立的單一省級區域經營的小貸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出資形式為貨幣);擬轉型網貸機構設立的全國經營的小貸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出資形式為貨幣),首期實繳貨幣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且為股東自有資金,其餘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繳足。同時,為提高風險處置和化解能力,小貸公司的首期實繳貨幣資本還應同時滿足不低於轉型時網貸機構借貸餘額的1/10的要求。
6.簽署承諾函等轉型送出相關法律文件。符合條件的網貸機構做好相關轉型準備工作后,網貸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以及相關主體應承諾嚴格落實轉型實施方案,並承諾對存量業務承擔兜底風險,同時簽署相應的承諾函等法律文件。
如經監管部門評估后,認為網貸機構所提供的兜底措施仍不足以覆蓋存量業務風險的,可要求網貸機構提交金額不低於截至申請之日借貸餘額3%的風險準備金,並在網貸機構的存管銀行設立專用賬戶,對風險準備金進行專戶管理,在網貸機構借款人無法還款的情況下,風險準備金將用於償付網貸機構出借人。
(三)辦理臨時牌照審批手續
1.擬轉型網貸機構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向所在地縣(市、區)金融監管部門提交轉型申請及相關資料;經縣(市、區)金融監管部門審核同意,並承諾落實屬地監管和風險處置責任后,報所在地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經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核同意,並落實監管協調責任和風險處置協調責任后,報省級網絡借貸風險應對工作領導小組。
2.省級網絡借貸風險應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出具臨時牌照批複文件,擬轉型網貸機構憑批複文件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新設小貸公司名稱、股東、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等註冊登記事項。
3.網貸機構所在地為計劃單列市的,計劃單列市網絡借貸風險應對工作領導小組可以自行審定,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出具臨時牌照批複文件。
(四)清退網貸機構存量業務
新設小貸公司取得臨時牌照批複文件后,網貸機構應按照轉型實施方案清退存量業務,並每周向縣(市、區)金融監管部門彙報清退工作落實情況,接受監督,妥善化解風險。網貸機構若存在違反如下紅線要求的情形,經監管部門認定后,新設小貸公司的臨時牌照自動失效;若存在違反如下黃線要求的情形,經監管部門認定后,網貸機構應在限期內完成整改,限期內無法完成整改的,經監管部門認定后,新設小貸公司的臨時牌照自動失效:
1.紅線要求
(1)不具備符合條件的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互聯網平台(擬轉型為單一省級區域經營的網貸機構不適用此條);
(2)未經監管部門批准,小貸公司的股東直接或者間接轉讓小貸公司的股份;
(3)網貸機構對存量業務的化解存在重大隱患,導致風險蔓延、發生惡性群體性事件;
(4)網貸機構及其股東,以及新設小貨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管在所提交的"承諾函等轉型退出相關法律文件"中,以及化解網貸機構存量業務風險過程中,存在欺詐、重大隱瞞等嚴重侵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
2.黃線要求
(1)未按時向監管部門彙報每周清退工作落實情況;
(2)違反所提交的"承諾函等轉型退出相關法律文件"中承諾的情形;
(3)未遵守承諾按時化解網貸機構存量業務風險;
(4)網貸機構在運營和存量業務風險化解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的情形;
(5)其他監管部門認定的情形。
四、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資金處理
(一)出借人的資金處理
各地可在出借人、借款人和擬轉型網貸機構自願的情況下,協商制定網貸存量業務分類處置方式。
轉型為小貸公司后,為減少出借人數,可由小貸公司負責向出借人代償資金或組織借款人到期償付。對小貸公司代償資金的,由小貸公司向出借人支付相應對價,出借人將其債權轉讓至小貸公司並通知借款人。由小貸公司與借款人完善相關借貸手續并行使債權。
鼓勵小貸公司在融資槓桿範圍內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發行債券或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方式籌集資金,收購出借人債權。
(二)借款人的資金處理
1.維持原網貸業務借貸關係的,按照原協議,到期后歸還出借人。
2.已由小貸公司代償的資金,或明確由小貸公司負責歸還的資金,債權人相應變更為小貸公司,借款人到期后歸還給小貸公司。
五、轉型后的監管措施
(一)依法依規經營。網貸機構轉型為小貸公司后,按照銀保監會及地方人民政府現行小貸公司有關政策規範運營。如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新的規定,從其規定執行。
(二)規範業務經營模式。轉型為全國經營的小貸公司應按照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模式開展經營活動,即:公司通過互聯網技術、在互聯網平台上獲取借款客戶,綜合運用互聯網平台積累的客戶經營、網絡消費、網絡交易等行為內生數據信息、即時場景信息以及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其他數據信息,分析評定借款客戶信用風險,確定貸款方式和額度,並在線上完成貸款申請、風險審核、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款回收等全流程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貸公司使用的互聯網平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互聯網平台運營主體應當為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並已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
2.互聯網平台運營主體的註冊地與該小貸公司的註冊地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
3.運行2年以上,且最近2年在市場監管、網信、稅務、電信、公安、法院等部門無違法違規記錄;
4.具有滿足開展網絡小額貸款需要的客戶群體;
5.能夠積累客戶經營、消費、交易等內生數據信息用於評估客戶信用風險;
6.主營業務範圍不包括金融業務;
7.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遵守經營管理規則
1.健全小貸公司治理。按照小貸公司管理規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機制,建立員工行為規範管理制度,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的負責人專職在公司註冊地辦公。
2.堅持"只貸不存"和"小額分散"的原則。貸款投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貸公司,對自然人的單戶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30萬元,不得超過其最近三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該兩項金額中的較低者為貸款金額最高限額;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的單戶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3.加強貸款管理。建立健全風險管控體系,風險緩釋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积極保護客戶商業秘密及消費者合法權益。
4.接入徵信系統。轉型后的小貸公司應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徵信系統,或者接入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個人徵信機構和備案的企業徵信機構,依法報送、查詢、使用相關信用信息。
全國經營的小貸公司還應遵守以下規則:
5.強化股權管理。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全國經營的小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不足5%但對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或控股全國經營的小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禁止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全國經營的小貸公司的股權。
6.規範業務範圍和線下經營網點。全國經營的小貨公司取得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證后,在經營範圍中列明:
(1)發放網絡小額貸款;
(2)與貸款業務有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原網貸機構的線下營業網點應在1年內取消。
7.強化資金管理。對原網貸機構存量業務的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戶存管。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資資金)實施專戶管理,全國經營的小貸公司所有資金來源必須進入唯一的放貸資金專戶方可放貸;放貸專戶應向監管部門報備,並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定期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賬戶資金流水明細。
8.開發使用獨立的業務信息系統。全國經營的小貸公司應具備完善的網絡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應急處置預案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統安全穩健運行和各類信息安全。
(四)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建立風險緩釋機制,根據貸款風險分類要求,合理確定小貸公司的準備金計提比例,按業務收入及時足額計提風險準備金,在利潤分配時計提資本公積、盈餘公積,用於經營風險準備。
(五)建立新業務負面清單。小貸公司在日常經營中,嚴格執行9項禁止性規定:
1.禁止以任何方式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為本公司融入資金;
3.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
4.禁止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
5.禁止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貸公司辦理線下業務;
6.禁止發放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或違背信貸政策要求的貸款;
7.禁止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8.禁止隱瞞客戶應知曉的本公司有關信息和擅自使用客戶信息、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9.禁止在公司賬外核算貸款的本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六)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各級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小貸公司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責任,以存量業務化解、資金來源、財務核算、業務範圍和風控措施五個方面為重點,綜合運用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等手段,全程監督指導網貨機構轉型小貸公司的設立、運營,加強對轉型后小貸公司的事中事後監管。
六、配套政策
(一)設置存量業務化解過渡期。網貸機構存量業務按照到期即還的原則,原則上在1年內清退完畢;存量業務規模在50億以上且借款期限大部分在1年以上的原則上應在2年內清退完畢,且不得新增網貸業務。
(二)限制股東分紅。小貸公司前3年利潤,股東不得分紅,用於彌補機構以前業務虧損。在轉型時,新老股東另有協議約定的除外。
(三)支持接入徵信系統和將失信借款人納入徵信系統。人民銀行在小貸公司接入徵信系統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在打擊惡意逃廢債和將失信借款人按有關規定納入徵信系統方面提供支持。
(四)適當增加槓桿率。因轉型新設立的小貸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資餘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融資工具、融資餘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五)加強行業自律管理。鼓勵轉型后的小貸公司加入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等相關行業協會,鼓勵全國經營的小貸公司加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共同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七、轉型工作安排
(一)組織領導和分工安排。轉型試點工作在國務院金融委統一領導下,由互金整治辦和網貸整治辦負責轉型試點工作的組織和協調、規則制定、培訓部署、政策解讀、對各地開展指導,同時繼續做好數據監測和預警、信息披露等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負總責,確定轉型機構名單、出具轉型意見並組織實施轉型試點工作,同時做好其他機構的清理退出及風險處置等相關工作;其他中央部委根據職責分工,繼續做好相關工作。
(二)時間安排。各地應在2019年11月底前啟動轉型試點工作,申請轉型為單一省級區域經營的小貸公司的,由各地具體組織實施轉型試點工作;申請轉型為全國經營的小貸公司的,將轉型機構名單及轉型意見報網貸整治辦和互金整治辦徵求合規性評估意見后,由各地具體組織實施轉型試點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完成轉型試點工作要求的轉型準備工作,2020年1月底前各地完成小貸公司臨時牌照的審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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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網貸轉小貸指導意見下發,轉型期限最高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