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3日 星期五

有關當鋪的營業管理?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查驗持當人之身分證件,並由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捺指紋,始可收當。 前項所捺指紋,應為左手大拇指之三面清晰指紋,如殘缺左手大拇指時,應捺印左手或右手其他手指指紋,並註明所捺之手指指名。但無手指者,不在此限。

當舖業不得收當下列物品:

一、 違禁物。

二、 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

三、 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

四、 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品。

五、 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 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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