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 曾犯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規定之罪、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贓物罪、詐欺罪、背信罪、侵占罪或重利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
三、 依檢肅流氓條例經裁定感訓處分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
四、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 曾為當舖業之負責人,因其經營之當舖業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廢止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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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甚麼人不能當鋪登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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