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在"第21屆風險投資論壇"上表示,股權創投基金通過高度分散的市場化投資直達實體經濟,承擔投資風險,支持企業創新,其投向以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為主,成為創新資本形成的關鍵力量。
洪磊指出,應當因勢利導,從創新發展的戰略大局出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構建有利於創新資本形成的制度體系。一是修改《證券法》,明確證券的實質性定義,將基金份額、非公開交易的股權、不動產投資信託份額列舉為證券,統一各類融資活動監管。
二是儘快推動《私募管理條例》出台,彌補《基金法》對股權投資基金約束不清晰的缺憾。應當從基金的實質出發,強化管理人為投資人利益、建立投資組合、精選投資標的的義務,釐清投資與融資的邊界,避免為投資人利益服務的投資工具淪為融資通道。應當進一步細化《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明確契約型、合夥型、公司型基金的信託關係當事人和權利義務,明確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和託管人共同受託責任部分的具體要求,明確合夥型、公司型基金中,投資人與該合夥企業或公司之間的關係,以及該合夥企業或公司與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間的關係,將受託人義務落到實處。應當允許基金募集職能和投資顧問職能分離,促進專業化分工;應當鼓勵有資金募集優勢的專業機構申請大類資產配置牌照,例如銀行理財子公司,從投資者需求出發,發行大類資產配置型產品,通過權益資產和固定收益資產的不同配比,匹配投資者的期限目標和風險收益目標,再通過基金等投資工具精選投資標的、控制投資組合的非系統性風險,構建從大類資產配置到投資工具再到基礎資產的買方生態。
三是儘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養老賬戶。
四是完善資本市場稅制和征繳機制,提供有利於創新資本形成的稅收激勵。目前,在基金產品層面既征增值稅,又征所得稅,不利於資本形成。在基金資產交易環節徵收增值稅,一方面加大了基金收益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使得管理人出於避稅需要將基金財產過多地投資於各類收益權,增加了市場欺詐的可能性,投資人利益難以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
他表示,應當進一步落實2018年12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實現以基金為核算單位的所得稅彙算清繳機制,當基金將90%以上的當年收益分配給投資人時,僅在投資人環節徵收所得稅,同時對FOF類基金實行稅收穿透,僅在基金收益到達最終持有人時,對最終持有人徵收所得稅,避免重複徵稅;應當將創投基金所得稅彙算清繳機制擴大到全部股權投資基金,根據投資期限實行稅收遞延,鼓勵長期投資。稅收目標應當更加重視對創新資本形成的激勵價值,促進創新發展。建議加快研究推進《增值稅法》,優化金融產品稅制和征管機制,在基金產品層面取消增值稅。
五是落實《基金法》自律職責,加強從業人員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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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中證網)
(責任編輯:D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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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長:建議基金產品層面取消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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