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財經網(www.dfcj.net)12月08日訊
據鄭商所網站8日消息,為便於投資者參与期權交易,進一步擴大期權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適用的期權品種範圍,簡化期權投資者適當性認定流程,鄭商所將《白糖期權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更名為《鄭州商品交易所期權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並對原《指引》的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四條及附件內容進行修訂。
其中,將第五條中涉及投資者真實交易經歷認定標準的有關規定修訂為:"交易所認可的期權真實交易成交記錄限最近三年內,以加蓋相關期貨公司或證券公司合法有效印章的境內交易所商品期權或金融期權交易結算單為準。目前金融期權僅指上證50ETF期權。上證50ETF期權交易結算單應同時具有買入開倉和賣出開倉(不包括備兌)的交易記錄。"針對曾開通期權交易權限但無交易成交記錄需要再次開通交易權限的情況,修訂為"若客戶通過適當性評估開通期權交易權限后沒有境內交易所期權真實交易成交記錄,再次開通期權交易權限時仍需進行適當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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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鄭商所發布期權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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