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4日 星期四

最高檢發布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把過期的口罩重新包裝后出售;將疫情發生前售價2元的84消毒液提價至38元;銷售小作坊生產的劣質仿冒"3M"口罩……


  3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四批)》,共6個案例,涉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4個罪名。


  哄抬物價構成犯罪依法嚴懲


  【典型案例】張某、賈某系天津市某大藥房連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蘇某、王某分別系該公司下屬藥店的店長。張某、賈某決定提高公司下屬藥店所售疫情防護用品、藥品的價格,趁疫情防控之機牟取暴利,並通知各店長執行。隨後,該公司下屬7家藥店大幅提高20餘種疫情防護用品、藥品的價格,其中將進價12元的口罩提價至128元,將疫情發生前售價2元的84消毒液提價至38元。從1月21日起至27日案發僅6天時間內,非法經營額達100餘萬元,嚴重擾亂當地防疫秩序。


  公安機關立案后,天津津南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介入偵查,先後4次與公安機關召開聯席會議,建議公安機關及時固定涉案公司下屬藥店口罩、消毒液等物品的銷售記錄、出庫單等證據,並對各藥店銷售情況進行審計,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涉案證據。公安機關對張某等4人提請批准逮捕。津南區檢察院通過網絡遠程提訊系統訊問了4名犯罪嫌疑人,最終決定對張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批准逮捕。


  【以案釋法】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資或基本民生物品的價格牟取暴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隨着疫情防控形勢的變化,也要準確把握刑事政策,統籌考慮穩定市場秩序與恢復市場活力,為復工復產提供司法保障。


  建議公安機關變更涉案罪名


  【典型案例】疫情期間,紀某某預判醫用口罩市場需求量巨大,通過網絡聯繫到某旅遊用品廠,以0.5元一隻的價格購買了9600隻在保質期內的一次性醫用口罩銷售。看到利潤可觀,紀某某明知該廠另有6萬隻一次性醫用口罩為過期產品,仍以0.1元一隻的價格購入。為掩蓋口罩過期的事實,紀某某將上述口罩的外包裝袋撕開,銷毀標註有生產日期及有效期的合格證。隨後以一隻0.5元至2元不等的價格出售,得款55100元。經檢驗機構檢驗,涉案口罩的細菌過濾效率不符合相關規定標準的要求,系不合格產品。


  江蘇揚州公安對紀某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后,引導公安機關對涉案口罩的性質、功能用途、銷售口罩時的主觀故意等方面強化證據收集,確定了涉案口罩系醫療器械,且銷售時紀某某主觀故意明確,根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建議公安機關變更涉案罪名。2月22日,公安機關以紀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意見,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檢察院以被告人紀某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


  【以案釋法】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本罪中的醫用器材包括醫療器械和醫用衛生材料。


  司法實踐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還應準確把握:對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具體認定時,可以依據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進行認定,對於沒有列入醫療器械目錄的其他各類口罩、酒精等物品,則不宜認定為醫療器械。在辦案中審查認定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應當從是否具有防護、救治功能,是否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是否可能造成人體嚴重損傷,是否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方面,結合醫療器械的功能、使用方式和適用範圍等,綜合判斷。


  嚴懲犯罪同時保障復工復產


  【典型案例】姜某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其2009年創辦的蘭溪某工藝品廠生產的、堆放在倉庫里的口罩通過微信朋友圈推銷,賣給多家藥店,銷售金額10萬餘元。經檢驗機構檢測,其銷售的口罩過濾效率不符合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浙江省蘭溪市公安局提請批捕姜某某,蘭溪市人民檢察院對其作出批捕決定。


  姜某某被逮捕后,蘭溪市某勞保用品廠以姜某某系該企業實際控制人,負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為理由,向蘭溪市檢察院請求對其變更強制措施。檢察機關立即指派檢察官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到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門對該勞保用品廠口罩項目情況進行調查;對該勞保用品廠進行實地走訪,調查核實該廠生產經營情況和姜某某的職責作用;提審姜某某,核實相關情況,並確認其認罪悔罪態度。


  綜合調查核實相關情況,檢察機關認為姜某某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性,於2月20日向公安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當日姜某某被取保候審。2月24日,檢察機關對企業進行回訪,該勞保用品廠已搬進新的廠房,新購買的機器設備也已投入使用,擴大了生產規模,對當地防疫物資供應起到了積極保障作用。


  【以案釋法】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在依法懲治危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同時,還要注重依法保障企業復工復產,統籌推進生產經營。對於涉企業案件,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如對處於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在押的企業經營者,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變更強制措施不影響訴訟順利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且符合防控要求的,可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對羈押中需要處理企業緊急事務的,應根據案件辦理情況盡量允許其通過適當方式處理。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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